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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勞訴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字第86號聲 請 人即 原 告 Steven Excell Ballowe訴訟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複 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相 對 人即 被 告 葳格學校財團法人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袁昶平共 同訴訟代理人 鐘登科律師

黃映智律師複 代理人 李維剛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起訴狀載明相對人於民國106年11月無預警片面終止僱傭契約,僅給付該月薪資新臺幣(下同)62,000元,尚欠該月薪資163,000元未付,本院判決理由既已認定系爭契約為勞動契約且合法有效,而依聲請人所提出與校方董事章新汶LINE通聯紀錄顯示,聲請人遲至106年11月25日表示:「我週日就可以離開」,顯見就106年11月之薪資,兩造之勞動契約既屬有效存續,相對人仍應負有給付義務。本院判決就此部分顯有遺漏,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聲請就106年11月尚積欠之薪資163,000元及遲延利息,為補充判決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得聲請補充判決者,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所謂裁判有脫漏,係指法院應於

主文表示裁判結果之事項,實際上未為裁判之表示者而言,至於非應表示於裁判主文之事項,則不在得聲請補充裁判之列(最高法院92年度臺聲字第143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主張相對人片面終止兩造僱傭契約並不合法,兩造僱傭契約仍然存在,相對人尚積欠106年11月部分薪資及自106年12月起至107年12月止之薪資,而依系爭契約、僱傭之法律關係及勞動基準法之法律規定,請求相對人給付自106年11月起至107年12月止所積欠薪資3,088,000元及遲延利息。經本院就兩造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加以審酌後,於判決理由欄內詳述得心證之依據,並於主文就聲請人之全部聲明及訴訟費用之負擔為判決,並無裁判脫漏之處。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核屬就判決理由部分仍有不服,尚非原判決有漏未裁判之問題。因此,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裁判日期:2021-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