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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簡字第34號原 告 游文菁訴訟代理人 盧永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價值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足額第一審裁判費用。

二、補正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址及戶籍身分資料。如繼承人有拋棄繼承並應補附相關資料。

三、就是否選任特別代理人部分敘明欲選任之人及其戶籍資料、意見書。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 記 官 梁永慶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