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2號原 告 張慧玉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法扶律師)被 告 張國華
張本廣上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本院原已辯論終結,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3 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本案遺產有關存款、信託利益部分是否已分配及如何分配兩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