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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42號原 告 張慧玉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法扶律師)被 告 張國華

張本廣上當事人間返還特留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特留分,本院原已辯論終結,茲因就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9年11月3 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民事第34法庭行言詞辯論,兩造並應陳報本案遺產有關存款、信託利益部分是否已分配及如何分配兩造。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銀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返還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0-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