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京華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