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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1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23號上 訴 人 陳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宋京華間請求繼承回復請求權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5,557元。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毅皓

裁判案由:回復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