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0號原 告 吳季純訴訟代理人 張博鍾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弘律師被 告 吳珏佩兼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吳玉玲 臺中市○○區○○○街○○○號5樓之2兼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吳國慶當事人間回復特留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五項關於「五、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記載,應更正為「五、訴訟費用由被告吳國慶負擔二分之一、被告吳玉玲及吳珏佩各負擔四分之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謝其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