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34號上訴人 即原 告 林景隆
送達代收人 邱怡菁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被上訴人即被 告 陳淑君
居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0樓之0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淑君間回復特留分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15,945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70,1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士傑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命繳上訴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