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5號原 告 陳惠玲訴訟代理人 饒斯棋律師被 告 陳勝郎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被繼承人陳龍壽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七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為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及聲明:㈠被繼承人陳龍壽於民國107年11月18日死亡,而兩造均為被繼承人陳龍壽之子女。
㈡被繼承人陳龍壽於105年9月7日由訴外人楊珍宇或徐瑄灃電
腦打字所呈現之系爭遺囑,形式上觀之為自書遺囑(按系爭遺囑於抬頭係書寫「自書遺囑」,並於前言載明:「…,特自書遺囑內容如下……」,又於末段記載「以上確係本人自由意志,親筆所立無誤……」,顯見系爭遺囑確屬「自書遺囑」之形式)。然系爭遺囑既非由被繼承人陳龍壽親自書寫全文及年月日,而係由訴外人楊珍宇或徐瑄灃以電腦繕打全文及年月日,僅由其簽名於文件末端,顯與作成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
㈢由本件證人證述觀之,被繼承人陳龍壽對系爭遺囑之真意係
為簽立「自書遺囑」,又系爭遺囑見證人徐瑄灃、楊珍宇等人所見證者,系被繼承人所為之自書遺囑,而非他遺囑方式。由證人徐瑄灃之供述可知,被繼承人於簽訂系爭自書遺囑時意識清楚。被繼承人知悉若由證人等代筆為之,屬於代筆遺囑,亦知悉除自書遺囑方式之外,還有其他的遺囑方式,惟其仍堅持要以自書遺囑之方式為之,而不是要以其他的遺囑方式,遺囑標題「自書遺囑」係被繼承人陳龍壽堅持以自書遺囑之字眼為之。證人徐瑄灃所見證者,亦係見證被繼承人陳龍壽為「自書遺囑」而非其他遺囑方式。證人等於105年9月7日當時,亦已明確向被繼承人陳龍壽表示此種方式書立自書遺囑係屬無效,但被繼承人陳龍壽仍堅持要依此方式書立本件自書遺囑。
㈣由證人楊珍宇之供述可知,被繼承人陳龍壽明知自書遺囑應
該要自己書寫全文,若非親自書寫,即屬無效,惟其仍堅持要以自書遺囑的方式,並委託證人楊珍宇替其繕打「自書遺囑」。證人於105年9月7日當時建議若要使遺囑有效,應找公證人辦理或以代筆遺囑方式為之,並不斷向立遺囑人陳龍壽解說此等方式為無效之自書遺囑。惟被繼承人陳龍壽卻拒卻此建議,仍執意堅持請證人幫其見證「自書遺囑」。
㈤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證明:
⑴被繼承人陳龍壽對系爭遺囑之真意係為立「自書遺囑」,並知悉所簽立之自書遺囑為無效。
⑵系爭遺囑見證人徐瑄灃、楊珍宇等人所見證者,係被繼承
人陳龍壽所為之自書遺囑,而非見證其他遺囑方式之意思到場。
⑶系爭自書遺囑並非由被繼承人陳龍壽所繕打。
㈥依法系爭自書遺囑作成之方式不符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而
為無效,故原告所提起之本件確認系爭遺囑無效之訴,實屬有理。
㈦綜上,爰聲明:如主文所示。
效。
二、被告答辯及聲明:㈠緣兩造父親陳龍壽自年輕時,認真勤勉,累積財富,惟其年
歲漸長,深憂子女奪遺爭執,於約104、105年間屢屢向被告等繼承人表示、說明其財產於離世後將如何分配予被告等繼承人。被繼承人陳龍壽嗣於105年9月7日前夕,分別聯絡要求兩造等繼承人返家,在當天委請訴外人徐瑄灃、楊珍宇、林經緯三人作為見證人。於其家中(即臺中市○○區○○里○○鄰○○路○○○巷○○弄○○號住所)在三位見證人在場見證下立下代筆撰擬之遺囑(下稱系爭遺囑),並說明、交付系爭遺囑予繼承人全體,請繼承人全體確認遺囑內容是否與其前所稱之分配方式一致,繼承人等均表示欣然同意、接受遺囑內容,復由被繼承人陳龍壽及三位見證人分別於系爭遺囑親簽姓名。又為杜絕繼承人間日後對分配結果反悔而無端興訟,被繼承人陳龍壽當日更分別請長女陳淑貞、次女即原告陳惠玲簽立聲明書,由四位繼承人共同簽署繼承土地分管契約書,用以確保陳龍壽所立遺囑之分配方案得以落實。上揭文書簽立過程亦同經三位見證人在場見證、親簽用印,系爭遺囑及上開文書均簽署完成後,分別由被繼承人陳龍壽與四位繼承人各執乙份留存。
㈡孰料,被繼承人陳龍壽於107年11月18日亡故後,原告逕自否認系爭遺囑效力,提起本件訴訟。
㈢原告雖逕以遺囑上有「自書遺囑」、「親筆所立」等文字而
稱系爭遺囑為自書遺囑,不符法定要件而無效。然細繹上開遺囑、聲明書與系爭契約書內容,就被繼承人陳龍壽欲為遺產分配之名下各不動產之地號、面積、持分比例之號碼、數額均書立明確,其中使用如「出資購買」、「未保存登記」、「贈與座落」、「繼承取得」、「權利範圍」、「特留分扣減權」、「聲明放棄並排除占有、管理或處分等繼承權之侵害」、「分管契約」、「遺產分割」、「分管使用、收益」等諸多文字用語,均顯非一般不具備法律背景之常人所得知曉、運用。且被繼承人陳龍壽交付系爭遺囑予繼承人全體說明、確認時,亦陳稱系爭遺囑係其委請見證人準備,遑論被繼承人陳龍壽於立下系爭遺囑時業已屆80歲之高齡,平日連使用智能手機尚有困難,豈有自行以電腦打字書立此些文書之可能?是系爭遺囑實被繼承人陳龍壽特地委請具法律專業背景之見證人代筆撰擬而成,而非其自行書立之事實,甚為灼然。綜上所述,民法規定遺囑作成方式之目的既在確保遺囑人真意,在解釋遺囑之法定方式時自不能狹隘以遺囑中之一、二語即逕自為違反遺囑真意之解釋,如此反而無法達成確保遺囑人真意之立法目的。
㈣系爭遺囑為代筆遺囑,而系爭遺囑亦確業已踐行代筆遺囑之
法定要件,並由三位見證人在系爭遺囑上簽名、簽章認可,揆諸上開判決意旨,應因時代變遷將代筆遺囑之要件為合目的性之解釋,而認系爭遺囑具代筆遺囑之效力。
㈤綜上,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確認證書真偽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不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原告主觀認為其法律上地位有不安之危險存在,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者。本件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龍壽自書遺囑不符法定遺囑要件,請求確認系爭遺囑無效,為被告所否認,該遺囑之效力不明確,即就本件系爭遺囑之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種不利益之狀態,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是原告有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之利益,合先敘明。
㈡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龍壽於107年11月18日死亡,而兩造
均為被繼承人陳龍壽之子女,及被繼承人陳龍壽於105年9月7日書立系爭遺囑之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自書遺囑為證,此部分堪信為真實。
㈢1.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陳龍壽於105年9月7日由訴外人楊珍
宇或徐瑄灃電腦打字所呈現之系爭遺囑,形式上觀之為自書遺囑(按系爭遺囑於抬頭係書寫「自書遺囑」,並於前言載明:「…,特自書遺囑內容如下……」。又於末段記載「以上確係本人自由意志,親筆所立無誤……」,顯見系爭遺囑確屬「自書遺囑」之形式)。然系爭遺囑既非由被繼承人陳龍壽親自書寫全文及年月日,而係由訴外人楊珍宇或徐瑄灃以電腦繕打全文及年月日,僅由其簽名於文件末端,顯與作成自書遺囑之法定方式不符,應屬無效之事實,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
2.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自書遺囑為證,並有被告所提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聲明書、繼承土地分管契約書在卷可參。按上開自書遺囑,確為電腦打字。另依聲明書所載,第二行:「立聲明書人對其父陳龍壽於105年9月7日所親簽『自書遺囑』欣表同意」。繼承土地分管契約書第一條「四方共同遵守其父陳龍壽『自書遺囑』」。準此,堪認系爭遺囑在遺囑本身、聲明書、繼承人土地分管契約書上,均明白載明為「自書遺囑」。
3.證人即系爭遺囑之見證人徐瑄灃結證稱:「(提示原證四105年9月7日自書遺囑,見證人簽名是否由妳所親簽?)是。(該自書遺囑見證過程?)當時我們去他家,兄弟姊妹都在,老先生講,我們就幫他寫,原來在現場是手寫,後來帶回去打字,中間有修正好幾次,最後確定的就是這個內容。(妳們幾個人去?)我們3個去,去幾次我不記得了。(最後如何簽名?)最後簽這一份是在他們家,我們3個都有去,老先生在家,最後一次兄弟姊妹也在,四個人直接簽名。(是誰委任妳們做這件事?)要問我媽媽楊珍宇比較清楚。(這份自書遺囑的寫跟打字是由妳做的?)不是很確定,時間有點久。(妳去立遺囑人家幾次?)好幾次,但次數不記得。(妳去立遺囑人家時,是否是要去確認內容對不對?)是。(主要是誰在跟立遺囑人確認內容?)要問楊珍宇,我們都會跟著聽。(自書遺囑的日期是105年9月7日,是否即妳們簽名的當天?)時間很久了,我無法確認。 (請提示被證1、2聲明書、分管契約書,是不是也是妳們負責的?)這要問楊珍宇。(聲明書及分管契約書是否也是跟自書遺囑同一天寫的?)我不記得,應該是要同一天,但我真的不記得。(聲明書、分管契約書上面的見證人簽章,是否由妳親簽的?)是。(妳說當天兄弟姊妹也在場,是否有請在場的兄弟姊妹也確認自書遺囑、聲明書、分管契約書的內容?)是不是當天我不記得,但是都有請兄弟姊妹確認過。(請他們確認時,繼承人有無表示不同意或不正確?)都沒有。(去跟被繼承人確認遺囑內容時,被繼承人的精神狀況是否清楚?)是。(為何要寫「自書遺囑」?)當初是老先生自己講要如何分配,我們才會有這些內容,我們跟他沒有任何關係,都是他自己的意思。(因為標題是「自書遺囑」,為何會在標題上寫「自書遺囑」,因為遺囑不知道是妳打的還是楊珍宇打的?)我只大概記得是老先生要我們這樣做。(所以是老先生自己的意思,所以他堅持要用自書遺囑的字眼跟方式來做?)是。(老先生是否會自己寫字?)我不知道。(老先生之前做過什麼工作,妳知道嗎?)不知道。(老先生簽名時是否會有任何困難?)沒有困難。(妳們當時是否有跟老先生解釋自書遺囑的意思?)我們有跟他說應該要自己寫,但老先生說沒有關係,就按照我的意思就寫自書遺囑。(老先生自己是否有手寫自書遺囑的稿?)沒有,自書遺囑內容都是老先生講,我們手寫完之後回去打字,最後確認好幾次之後再定稿。(系爭聲明書及分管契約書,被繼承人跟4位繼承人,是否都是他們親簽的?)我不記得,因我跟他們都不認識,所以沒有辦法具體確認他們是否同時都有在場。(105年9月7日當天3位見證人是否都同時在場?)是。(自書遺囑簽立之前,老先生自己是否清楚知道這個他要做的遺囑跟要簽字的遺囑就是要以自書遺囑的方式,而不是要以其他的遺囑方式?)知道。(聲明書跟分管契約書其他的人有簽名,他們為何會簽名的過程是否清楚?他們之前討論的過程是否清楚?)他們之前討論過程我沒有參與,他們為何要簽名,我不清楚。(老先生是否知道除了自書遺囑之外,還有其他的遺囑方式?)知道。(老先生他是否知道如果由妳們代筆的話,是屬於代筆遺囑?)他知道,但他還是堅持他要做自書遺囑。(妳有無跟老先生說明寫自書遺囑的法律效果?)有,我們有跟他解釋自書遺囑、代筆遺囑,還可以去公證,老先生還是堅持要寫自書遺囑,以他的意思為準(所為老先生要以自書遺囑為標題,是否代表老先生要以他的意思為主的意思?)不太懂問題。(所謂自書遺囑其中自書是不是代表老先生希望是以他的意思擬定遺囑?)我覺得這樣問很奇怪,應該說我們當初有找自書遺囑的解釋給老先生,他確認要用這個標題。(妳見證的是否就是老先生的自書遺囑?或是要見證其他的遺囑方式?)自書遺囑。(依照妳的認知,自書遺囑是否應該由立遺囑人親自書立?)是。(剛剛有說到有跟立遺囑人解釋自書、代筆及公證遺囑,有無跟立遺囑人說若以自書遺囑方式書立本件自書遺囑,於法無效?)有,我們當時有跟立遺囑人這樣的方式書立自書遺囑是無效的,但他還是堅持要依他的方式書立本件自書遺囑。(妳當時有無跟老先生說由妳們幫他打字的話就不是自書遺囑?)有(參本院108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4.證人即系爭遺囑之見證人楊珍宇結證稱:「(提示自書遺囑,上面的見證人是否由妳親簽?)是。(為何麼去見證這份自書遺囑?)是立遺囑人跟他的兒子陳勝淦。(為何是用打字的,卻要寫自書遺囑?)一年前他來找我們,一年後他又來找我們,我是代書,我去他家很多次,立遺囑人陳述他的意見,又叫他的子女來聽,我有跟立遺囑人說如果是自書遺囑的話要自己寫,他說有分管契約也是代書妳幫我做的,所以妳照我的意思幫我打字,我會簽名。(妳是代書,妳當時有無跟立遺囑人說如果是寫自書遺囑的話,於法無效,應該要以代筆遺囑或公證遺囑的方式才有效力?)我以前是代書,現在不做代書,105年9月7日也沒有在做代書,立遺囑人知道我有代書的資格,所以才請我做分管契約,我有跟立遺囑人說這樣寫自書遺囑是無效的,要寫代筆或是叫公證人來寫才有效。(為何妳跟立遺囑人說明以打字方式書立自書遺囑無效,立遺囑人還是選擇書立本件的自書遺囑?)我有跟他講,但立遺囑人說,我兒子女兒都有叫來講,所以他就拜託我幫他處理。立遺囑人說我兒子為了我的家產而打架,前豐原都知道,我有把他們叫來講,他們都願意簽了,所以不用找公證人,妳幫我做一做,他們都會簽,所以才會有這份自書遺囑、聲明書、分管契約書、分管圖。(自書遺囑、聲明書、分管契約書這三份文件是否是於105年9月7日同一天簽的?)我們弄好之後就先交給立遺囑人,過幾天立遺囑人叫我們三個見證人到他家,我們三個去他家時,當天待一個下午,我們三個見證人跟立遺囑人一直在場,四個兄弟姊妹先後或同時到場來簽聲明書、分管契約書,簽的地點是在陳勝淦的家裡。(如妳上開所述,立遺囑人明知自書遺囑應該要自己書寫全文,如果沒有自己書寫,用打字的就會無效,他還堅持要用自書遺囑的方式,是不是就是因為他認為有聲明書跟分管契約書就已經足夠了?)是,因為立遺囑人當時在處理時神智很清楚,但健康狀況不是很好,因為這件事情全部的合約書都是我製作的,我製作好再先交給立遺囑人,再根據他們的時間我們再過去簽,我有很清楚的跟立遺囑人說這個要找公證人或是去做代筆,立遺囑人說不用,因為分管圖就知道誰在那裡誰在那裡,不要吵架就好。因我這件沒有收費用,因他一年前來找過我,一年後又來找我,純粹是依立遺囑所託。(依照妳的認知,立遺囑人當時是否會希望遺囑是無效的?)如果是要無效的話,他怎麼會一年前來找我,一年後又來找我。(所以妳的意思是,立遺囑人立下這份自書遺囑是希望有遺囑的法律上效力?)我沒有辦法這樣回答,因為我已經跟他說明這樣不行,要找公證人,但他堅持不要,這是他的精神意志堅持要寫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說寫這個很丟臉,兒女為了我的財產,如果沒有分管圖,就是沒有路過。(聲明書跟分管契約書都是妳製作的,當初為何要製作這兩份?)是老先生來找我的。(已經有遺囑了,為何還要再寫聲明書及分管契約書?)是同時寫的。(這些文書上面寫的遺產分配的方式確實是老先生跟妳說的分配方式?)是。(105年9月7日被繼承人是否有請簽立的繼承人確認遺囑、聲明書、分管契約書?)我是先就拿給立遺囑人,我當初去他家第一句話就問立遺囑人有沒有把我事先交給你的文書給你的子女看,他說有,當時氣氛很差,四個子女來的時候,簽一簽就走了。(這四位繼承人在簽的時候,有無表示不同意或不正確的?)都簽一簽就走了,沒有說什麼話。(被繼承人有沒有跟你講過子女對這些文件的內容是不同意的?)沒有,如果有講我們就不會去見證。(當時有無跟老先生說由妳打字所成立的遺囑應該是代筆遺囑的形式?)我有跟他講明,他還是堅持要自書遺囑,他還特別說不用去找公證人,一開始我還拒絕幫他寫,因為我知道這個是無效的,我還一直跟他解說,他還是堅持叫我幫他做,因為他的子女都知道,所以我還特別跟他說我不跟他收費用。(老先生當初是否因要節省費用,才沒有再找公證人或其他代筆人?)我不知道他的意思。(聲明書、分管契約書妳是否知道繼承人在簽之前都已經清楚知悉這個內容?)我事先交給立遺囑人,有叫立遺囑人要交給他的子女看,他們四個子女有沒有看,我怎麼知道,但是當天我有看到四個子女都有到場簽。(是否有跟立遺囑人解釋聲明書及分管契約書的內容?)有,我交給他的當下我就有跟他解釋,他帶回去之後好幾天才叫我們去見證(參本院前開言詞辯論筆錄)。」等語。
5.依上開事證,足認系爭遺囑為上開證人代為繕打書立,並非由被繼承人陳龍壽親自手(書)寫。
㈣被告雖所辯:被繼承人陳龍壽雖非以自書遺囑方式為之,但
符合代筆遺囑要件。惟按民法除「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民法第1193條)。」外,並無不符自書遺囑時,得轉換代筆遺囑之規定。是被告此部分所辯,於法尚非可採。
㈤按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
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民法第1190條定有明文。又按自書遺囑須以遺囑人自己直接書寫為要件,以憑筆跡鑑定是否為本人自筆,如以打字方式所為遺囑,即難認為有效之自書遺囑(參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00號民事裁定意旨)。系爭遺囑抬頭逕寫為「自書遺囑」,惟內容全文經電腦繕打,且依前開證人所為結述,被繼承人陳龍壽顯然知悉上開自書遺囑之法定要件,惟被繼承人陳龍壽仍然有所堅持,不願意改採上開見證人所建議之公證遺囑或代筆遺囑為之。基上等情,應堪認系爭自書遺囑顯然不符上開法律所定自書遺囑之要件,於法應屬無效。故被告上開所辯,自非可採,而應以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請求確認被繼承人陳龍壽於105年9月7日所立之自書遺囑為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毅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