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原 告 劉小燕訴訟代理人 陳慧芬律師當事人間繼承權回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13,030元(土地:996,030元+房屋:1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08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