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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繼訴字第 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上訴人即被 告 吳詩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小燕因108年度家繼訴字第52號繼承權回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案由:繼承權回復
裁判日期:2020-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