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原 告 廖蕊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被 告 盧啓民
盧金玉盧麗淑盧麗月盧毓秀盧宜鈴盧明義上當事人間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十日下午二時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續行審理。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囑繼承登記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行使特留分扣減權是否有罹於時效部分,尚待釐清此部分,故為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