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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救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救字第49號聲 請 人 鄭羽寧代 理 人 楊惠雯律師相 對 人 陳甘定代 理 人 陳育文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停止親權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撤銷停止親權事件(本院108年度家親聲字第239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接案通知書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