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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35號抗 告 人 韓維珍相 對 人 韓世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由家分離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9 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於對家事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裁定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該裁定並於108 年11月8 日送達抗告人(於108 年10月29日寄存送達抗告人抗告狀所載住所地之派出所,揆諸前揭說明,該寄存送達已於108 年11月8日發生效力),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參諸前開法條規定,抗告人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裁判案由:由家分離
裁判日期:2019-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