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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9號聲 請 人 羅珮華法定代理人 賴寬蓉相 對 人 羅璟光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變更扶養費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暫時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2日所為之108年度家暫字第79號暫時處分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按暫時處分之裁定確定後,如認為不當或已無必要者,本案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家事事件法第8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因聲請變更扶養費事件,聲請暫時處分,經本院108年度家暫字第79號裁定准予暫時處分禁止相對人領取或處分本院107年度存字第642號之提存物。現因兩造已就系爭扶養費之給付已達成和解,已無暫時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暫時處分等情,有其聲請狀在卷可參。是上開暫時處分已無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撤銷本院108年度家暫字第79號暫時處分之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案由:撤銷暫時處分
裁判日期:2019-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