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66號聲 請 人 賴宏信訴訟代理人 陳惠玲律師相 對 人 賴俊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溢繳裁判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回復繼承請求權事件,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萬896元,經本院以106年度重家訴字第3號判決,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41萬7036元,惟聲請人只須繳納12萬7240元,溢繳34萬692元,爰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34萬692元。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兩造間因回復繼承權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判決,並於同年12月23日判決確定,有本院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1份附卷可稽。惟聲請人於108年6月26日始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有民事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狀1份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已逾3個月之聲請期限,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陳忠榮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劉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