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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聲字第 7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74號聲 請 人 黃雅琴律師關 係 人 陳乙右

鍾煜允兼法定代理 陳孟筠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鍾煜允之程序監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得請求之程序監理人報酬核定為新臺幣20,000元。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鈞院108年度親字第67號裁定選任為關係人鍾煜允之程序監理人,已完成閱卷、會談、訪視、陳述書、開庭陳述意見等。為此,請鈞院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准予酌定程序監理人酬金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8,000元額度內為之。前項酬金,包括程序監理人為該事件支出之必要費用在內。程序監理人應就第一項之事由釋明之,且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命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預納一部或全部,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第14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依規定請求報酬,爰按上揭標準,並參酌本件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執行訪談時間、事件繁簡程度等,本院認就本件報酬酌定為20,000元為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19-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