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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家訴聲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淑惠

楊淑朱共同代理人 張慶宗律師相 對 人 楊連發

楊長杰楊吳宗美共同代理人 蘇仙宜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履行遺產分割契約等事件(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44號),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五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第6項前段、第7項、第8項及第9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履行遺產分割契約等事件(本院107年重家繼訴第44號),因被繼承人楊得根遺產內容包括德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以及該公司登記負責人彭箕萬名下所有資產(含不動產、股票等),而該公司唯一資產係如附表所示之土地,頃聞該公司目前實際負責人即相對人楊長杰已積極找買主欲以低價賣出土地,此舉已嚴重影響聲請人之權益,為免該土地遭相對人楊長杰處分後,發生難以回復之損害,爰聲請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起訴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契約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顯係基於「履行分割協議」契約之債權關係,而非基於「物權關係」,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日期:2019-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