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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4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4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5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關於上訴人不服判准離婚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關於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部分,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7條規定,應徵抗告費壹仟元。以上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伍仟伍佰元(計算式:4,500 元+1,000 元=5,500 元)。至給付扶養費部分,係因酌定親權行使之非財產權聲請而併為財產上之請求,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2 項規定,無庸另行繳費。茲依同法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上訴人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1 項第3 款之規定,補正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盟佳

裁判案由:離婚等
裁判日期:2020-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