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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505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婚字第505號原 告 梁博淵被 告 梁恩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確認原告與被告間婚姻關係存在。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99年10月10日結婚,原告負責實質上之家庭開銷,然被告玩遊戲在澳門上班,急著與原告離婚,嗣後又為確保家庭財務關係,遂要求原告配合假性離婚,約定於108年6月6日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再於年底復合,被告於108年7月間在原告不同意下即搬出兩造住處,兩造所生三名子女均由原告照顧,僅於108年9月間請求被告協助照顧三週。因兩造離婚協議書上之見證人廖昱丞、梁黃于婷根本未在現場或見聞兩造達成離婚協議,廖昱丞並不認識被告,亦不了解兩造離婚真意及協議,梁黃于婷則不知兩造要離婚,亦不知兩造所簽署之離婚協議書內容,該二人並未親在現場見聞兩造離婚之真意,即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兩造離婚不符法定要件,自屬無效,爰依法請求確認兩造婚姻關係存在等語。

二、被告則以:兩造合意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並未受到壓迫,且被告於108年7月26日即遭原告驅趕出門,當時被告身無分文亦未帶衣服,之後被告才承租房屋居住,而原告則邀其他女性共同居住;被告每月要支付貸款、車貸等10幾萬元,兩造所生三名子女之親權雖約定由原告任之,然被告仍願意分擔照顧子女,並與三名子女在外承租房子居住,每月支付共計15萬元,經濟壓力甚大;被告簽署離婚時,一直以為證人廖昱丞是付費之職業離婚證人,被告確實不認識並未見過廖昱丞,廖昱丞亦未前來詢問被告離婚意願,然證人梁黃于婷知悉兩造離婚情事,兩造離婚是合法有效,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置辯。

三、按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民法第1050條定有明文。所稱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此為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之方式。因此,夫妻間雖有離婚之合意,惟如未依此方式為之,依民法第73條規定,自屬無效(參照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決、71年度台上字第4712號判決)。再者,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並應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其立法意旨在於確實證明當事人確有離婚之合意,而非出於脅迫或詐欺(參照最高法院69年度臺上字第105號判決)。而離婚之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之人,然必須親自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得為證人(參照最高法院68年臺上字第3792號判決及69年度第10次民事庭決議)。

四、經查:

(一)原告主張兩造雖於108年6月6日簽署離婚協議書,並於當日持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然二名證人並未確認兩造離婚真意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等件為證,並有臺中市西屯區區戶政事務所中市西屯戶字第10800048 31號函暨離婚登記資料附卷可稽,復據證人廖昱丞到庭證述略以:「我完全不認識被告,當時是原告來找我說他們要離婚找不到人,問我方不方便,我當時想無傷大雅,我當時只是想幫個忙而已。當時原告拿離婚協議書到我家來找我,看我能否幫忙簽名,當時我也沒想很多就幫個忙簽名。(你簽名的時候,上面的記載都完全記載完?)我只有負責簽我的名,其它我都不清楚,從頭到尾我都沒有見到被告本人,我也不認識她。這件事情就是原告告訴我他要跟他太太離婚,麻煩拜託我簽名而已。所以我也沒有跟被告確認這件事情」等語;證人梁黃于婷到庭證述略以:「(離婚協議書上是否你本人簽名?)是的。當時情形被告有跟我說他們個性不合及財物問題,我有答應他們離婚,但那時我也勸他們很久了。當時我身體不舒服,就授權女兒自己在離婚協議書上簽我的名字及蓋我的印章。(當時你有跟原告確認他們兩人要離婚?)那段時間他們說要離婚,但我不知道他們到底哪一天要去辦離婚。要去辦離婚的那一天我並沒有跟原告再做確認,我只有單方授權給我女兒簽我的名字而已」等語(均參本院10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

(二)依上開證據,可認兩造離婚之證人廖昱丞、梁黃于婷既未親自見聞,亦未確認兩造離婚之真意,被告雖執前詞置辯,然亦自承其不認識證人廖昱丞,亦未見過廖昱丞,則廖昱丞自無可能見聞、確認兩造之離婚真意,而證人梁黃于婷僅曾聽聞兩造離婚情事,並未向兩造確認離婚之真意,兩造所為離婚協議與民法第1050條所規定要件,即有未合,依民法第73條之規定自屬無效。至被告其餘所辯,均與合法離婚之要件無涉,洵無足取。從而,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之婚姻關係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淑慧

裁判日期:2019-1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