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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婚字第 6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02號

108年度婚字第635號原 告 乙○○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09 年6 月8 日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7頁第9 列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50萬元」;第38頁第19、20列有關「. . . 至大年初二下午

8 時止,由反請求『原告』與子女照顧同住」之記載,應更正為「. . . 至大年初二下午8 時止,由反請求『被告』與子女照顧同住」。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無效
裁判日期:2020-06-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