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602號
108年度婚字第635號原 告 廖彥榮訴訟代理人 陳瑾瑜律師被 告 阮于銨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民國109 年6 月8 日原判決原本、正本第37頁第9 列有關「非財產上損害賠償200 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上開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植,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