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57號上 訴 人 馳豐開發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月雲被上訴 人 喬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清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工程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5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908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7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費用
裁判日期:2021-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