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號原 告 喬泰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宗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工程款及停工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原主張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原告新臺幣(下同)8,810 萬7,984 元(見本院卷一第13頁),嗣於民國108 年4 月28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金額為9,133 萬803 萬元(見本院卷一第350 頁),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萬5,792 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78萬7,368 元(見本院卷一第237 頁),尚應補繳
2 萬8,4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