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67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鉅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添安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勝室內裝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2,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