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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11號上 訴 人 博展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植琨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逾期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零捌佰伍拾貳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載明上訴聲明,應認其係就原審判決全部不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44,8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5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給付逾期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0-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