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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129號上 訴 人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照恩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間給付展延工期費用事件,對於本院108年度建字第12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69萬7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萬08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算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綵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裁判日期:2020-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