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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3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展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0 年4 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壹拾伍萬零柒佰玖拾貳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5 萬7,

77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萬79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