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6號原 告 陳公正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律師被 告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厚飛訴訟代理人 吳梓生律師複 代 理人 鄭志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9年2月7日上午9時9分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9年2月14日上午9時9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109年2月7日上午9時9分宣判,惟因故無法如期宣判,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