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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智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星聯鋒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厚飛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公正間確認契約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裁判日期:2020-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