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智字第13號原 告 李明翰被 告 邱俊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侵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訴訟係因財產權或非財產權而涉訟,應以其訴訟標的係基於財產權或非財產權所為之請求為斷,與請求之內容究係給付金錢、交付特定物、命為一定之作為、不作為或意思表示無涉。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所有如附件所示專利權(下稱系爭專利權),核屬命被告不作為之財產權訴訟,聲明第
2 項則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及其法定利息。因原告陳報系爭專利權的價值為100 萬元,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 萬元;另聲明第2 項為損害賠償之請求,此部分訴訟標金額為10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併計算結果為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 萬080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400元後,原告尚負欠1 萬5400元未繳納,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本件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