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香榭國際精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世達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莉玲間因請求返還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萬2,8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3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