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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15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54號聲 請 人 黃文潭上列聲請人聲請法官及書記官迴避,本院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108年度中再小字第4號承審法官陳添喜曾參與聲請人與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之訴訟審理,陳添喜法官偽造訴訟標的,命聲請人繳納訴訟費用,並駁回聲請人之訴訟,判決聲請人敗訴,足以證明陳添喜法官不公正,違反刑法第213條公文書登載不實,爰依法聲請陳添喜法官及所有曾參與聲請人與觀天下管理委員會間訴訟審理之承審法官曹宗鼎、黃家慧、劉惠娟、呂明坤,及在裁判書錯誤記載聲請人住居所之書記官陳彥蓉、陳綉燕等人迴避,以符合憲法第16條之權利。

二、按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台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另依民事訴訟法第39條準用同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書記官迴避者,與聲請推事迴避同,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果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書記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71年台聲字第123號判例要旨參照)。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108年度中再小字第4號陳添喜法官、108年度中再小字第1號曹宗鼎法官及陳彥蓉書記官、108年度聲字第75號陳綉燕書記官、107年度中再小字第6號劉惠娟法官及該事件命補費107年度中補字第2233號黃家慧法官、106年度中小字第3412號呂明坤法官迴避。惟上開事件均已為終局裁判而告終結,業經本院調取該等卷宗核閱無誤,並有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在卷可稽,是上開事件之法官、書記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參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即不得以上開事件之法官、書記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

(二)從而,聲請人聲請上開事件之法官、書記官迴避,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其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欣儀法 官 羅智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裁判日期:2019-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