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2號聲 請 人 楊承彬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光碟時,應敘明其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及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是以倘聲請人依前開規定聲請法院交付錄音或錄影光碟,法院仍有就聲請人所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為具體個案審酌,若聲請人未敘明理由,或所敘明之內容與法律規定不合者,法院自應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返還分配款事件之原告黃凱鈴等人之訴訟代理人,聲請交付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0日、107年7月3日、107年10月23日言詞辯論筆錄錄音光碟。惟查,本件聲請人具狀僅稱為了解本案之訴訟情形,請求交付錄音光碟等語,尚難認聲請人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具體事由,足徵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之要件不合,是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