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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3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6號聲 請 人 賀姿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梁家茜、賴清祥、許恒源、許芷瑜、許乃文、梁家偉、梁愛月間請求移轉不動產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收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梁家茜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保時捷牌汽車(下稱系爭汽車),前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160號事件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8萬元,惟前開汽車價值實為250萬元,且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26日起訴時,前開汽車折舊為5年,本院106年度補字第1850號裁定就前開汽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時亦有計算折舊,爰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等語。

二、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規定甚明。又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以107 年度補字第223號裁定命聲請人補繳裁判費,後聲請人於訴訟繫屬中屢為訴之變更及追加,系爭汽車原經本院於107 年8 月17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88 萬元,聲請人於107 年8 月22日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後,復於107 年9 月11日具狀撤回抗告;另聲請人於108 年3 月4 日再為訴之變更、追加後,並經本院於108年4 月18日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449 萬8774元(含系爭汽車訴訟標的價額288 萬元),聲請人復未提出抗告,有前開裁定、本院準備程序筆錄、聲請人書狀等件在卷可稽。是前開裁定均已確定而生訴訟標的價額恆定之效力,聲請人雖於本院一審判決其敗訴後,主張系爭汽車訴訟標的價額應計算折舊而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然聲請人對前開107 年8 月17日、108 年4 月18日裁定均已逾抗告期間,且訴訟標的價額已恆定為本院前所核定之起訴時訴訟標的交易價額。故本件並無溢繳情事,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家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