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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8號聲 請 人 許欽昌律師相 對 人 許世宏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聲請人即許銘輝之特別代理人許欽昌律師之酬金酌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應墊付聲請人擔任許銘輝第一審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50,000元予聲請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善應

裁判日期:2019-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