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5號聲 請 人 王韋翰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 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90條之3 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有明文。再法院收受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後,不論其聲請方式,均應分案。前項聲請,如於法院開庭時以言詞提出者,應記明筆錄,並將筆錄影印後送分案。法院對於第1 項聲請,認有不備程序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不得逕予駁回,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2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盧建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惟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記載「為期明瞭民國107 年11月6 日、107 年12月20日、108 年1月31日三個庭期開庭內容全貌避免遺漏,依法庭錄音辦法第
7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未依前揭規定,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致本院無從為許可與否之裁定。茲依前揭規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具狀補正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