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7號聲 請 人 羅耀宗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登記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裁判案由:撤銷登記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9-0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