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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聲字第 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8號聲 請 人 王周金雲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6號等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6號損害賠償事件民國105年8月10日、105年11月9日、106年10月23日、107年3月28日、107年8月1日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貴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96號事件105年8月10日、105年11月9日、106年10月23日、107年3月28日、107年8月1日庭期開庭內容。因為本人聽不清楚開庭時法官、原告、其他被告所說的話,原告提起上訴,為維護法律上利益,請法官務必讓我聲請以上五次開庭錄音,爰依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台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分別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為系爭案件之被告(即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系爭案件原審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現提起上訴中,尚未確定,聲請人身為案件之被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敘明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裁判日期: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