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聲 請 人 陳士良相 對 人 余東旭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攤位使用登記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051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交付聲請人關於本院一0七年度訴字第二0五一號返還攤位使用登記事件之民國一0七年八月二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為期明瞭貴院107 年度訴字第2051號返還攤位使用登記事件民國107年8月2 日庭期開庭內容,依法庭錄音辦法第7條規定,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查法庭錄音辦法於102 年10月25日修正為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又於104年8月7 日修正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合先敘明。按除有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此觀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規定至明。又司法院公布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2 項規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
三、查聲請人為前開訴訟之原告,依其聲請意旨應係主張為明瞭107年8月2 日之開庭內容需要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規定:「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併請注意。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