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1號聲 請 人 楊○瑛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3月24日經強制住院在台中慈濟醫院內,惟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本院停止強制住院。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於108年3月24日,經台中慈濟醫院兩位專科醫師評估符合嚴重病人,且有暴力行為,有自傷及傷人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於同日進入緊急安置狀態,嗣並經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委員會通過強制住院申請予以強制住院,惟聲請人嗣已於108年5月3日簽具住院同意書,而解除強制住院,有台中慈濟醫院108年4月25日函附卷可稽。基此,本件聲請人既已解除強制住院,自無請求停止強制住院之必要,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