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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3號聲 請 人 林○○ 住○○市○里區○○路000巷00弄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 由

一、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2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1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0日經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在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內。惟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

三、查:聲請人於108年5月10日,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2位專科醫師鑑定符合嚴重病人,且有傷人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爰依法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8年5月13日以衛部心精審字第1080260278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許可等情,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函暨所附聲請人病歷、護理紀錄、通知單、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診斷證明書等在卷可稽。準此,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