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衛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衛字第4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但於離島地區,強制鑑定得僅由一位專科醫師實施。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強制住院可否之決定,應送達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8年5月10日經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在草屯療養院內。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於108年5月10日,經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依法緊急安置後,復於108年5月11日,經草屯療養院二位專科醫師鑑定其符合嚴重病人,且有傷害他人之虞,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該院乃依法申請許可強制住院,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08年5月12日以衛部心精審字第0000000000號審查決定通知書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08年6月26日衛部心字第1080017571號函所檢送草屯療養院申請聲請人強制住院之相關文件(含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相關病歷資料、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議紀錄、強制住院案件審查總表及審查決定通知書等)在卷可稽,堪以認定。而經本院向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函詢聲請人之病情,經該院於108年6月26日以草療精字第1080006780號函覆略以:「聲請人目前仍於本院強制住院中,持續接受藥物治療,被害妄想及誇大妄想部分改善但仍有殘餘症狀,情緒較為穩定,目前仍符合嚴重病人之診斷且拒絕住院治療,建議繼續住院治療並持續追蹤」等語,有該院函文在卷可參。基上,足認聲請人強制住院之原因仍然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核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巫惠穎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裁判日期:2019-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