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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13號原 告 林素君被 告 楊峻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5,126元(即訴之聲明第一項之234,126元,加計訴之聲明第二項,依原告陳報其返還標的物之課稅現值4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請求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