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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2號原 告 蔡耕耘被 告 蔡財富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依原告起訴之聲明,其聲明㈠、㈡訴訟標的之利益核屬同一,應以不動產(即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價值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即土地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6,800元/平方公尺×4734.6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3=10,731,941,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10,731,94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6,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