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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4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49號原 告 林佩穎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韋翰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4,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