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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79號原 告 楊恩揚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被 告 青青男士理髮即黃妍妍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新臺幣(下同)3萬1987元、預告期間工資4萬2660元、平日延長工時薪資10萬3040元、休息日、例假日工資7萬6757元、國定假日工資1萬1555元、特休未休工資1萬4931元、失業給付24萬480元、民國108年5月1日起至同年月8日薪資1萬7064元、提撥勞工退休金4萬5246元至原告勞保局退休金個人專戶、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等,其中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58萬3720元【其中請求給付工資數額為26萬6007元(計算式:42660+103040+76757+11555+14931+17064=266007)】,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另請求被告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其性質係基於勞工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參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以上2項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90元。

三、又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2分之1,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設有規定。本件原告請求給付工資數額為26萬600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此部分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分之1,其數額為1435元。是本件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390元,扣除上述暫免徵收部分1435元後,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7955元。

四、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