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89號原 告 陳柏霖即陳振嘉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淑芳、劉家瑋及劉揚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提起預備訴之合併,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本件原告先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41,980元,備位之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7,441,98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441,9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7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