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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2號原 告 郭品東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柏光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美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