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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4號原 告 劉瑞芳

劉欽沂共 同訴訟代理人 易帥君律師上原告因請求違約金及侵權行為等事件,對被告裕興營造有限公司等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至三項均為金錢請求,其價額應合併計算,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6,900 元(1,134,000+32,400+28,800+591,7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7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裁判日期:2019-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