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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11號原 告 林嘉活訴訟代理人 陳沆河律師被 告 張鎮坤

廖宏凱上列原告因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前對被告張鎮坤、廖宏凱聲請調解而不成立(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22號),因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當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108年度豐司調字第422號卷第37頁),惟尚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8,500元(計算式:538,500+720,000=1,258,5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後,應補繳12,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裁判日期:2019-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