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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5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26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芬蘭間請求清償債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9,37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7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19-08-27